诈骗罪:直播骗人赌石获刑
案由: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3月起,被告人a、同案关系人b、c、d作为老板雇佣被告人e作为水军,同案关系人f假扮货主,同案关系人g作为客服,在云南省瑞丽市租用民宅开设翡翠、玉石直播间,采用控制切涨、切垮手段,骗取不特定被害人的赌石投资款。
经司法审计,被告人a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9,504.46元;被告人e涉案金额共计99,876.4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a、e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在网络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a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e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a、e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均可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a、e与其他被告人共同退缴了全部诈骗款项,故均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二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均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e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退缴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作案工具手机等,均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