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律师-虚假诉讼罪-高院裁定:捏造事实的虚假诉讼为“无中生有型”,而非“部分篡改型”

基本案情

自诉人甲向某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告乙犯虚假诉讼罪。甲称,乙在某民事诉讼中,隐瞒某公司已向其退还部分保证金的事实,构成虚假诉讼。一审法院以缺乏罪证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甲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裁判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自诉人起诉必须提供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虚假诉讼罪”的认定范围:虚假诉讼罪主要指“无中生有型”行为,即完全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纠纷。对于隐瞒部分事实、夸大债务等“部分篡改型”行为,一般不纳入本罪范畴。

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甲指控乙“隐瞒已退还部分保证金”,其性质不属于“无中生有”,且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存在捏造全部基本事实的行为。因此,甲的自诉缺乏罪证,不符合受理条件。

程序问题不影响裁定结果:一审法院未在裁定前劝说甲撤诉,存在工作不足,但因甲已通过上诉表明不撤诉,该程序瑕疵不影响不予受理裁定的正确性。

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不予受理的裁定。

合肥曾祥锋律师分析

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提供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确实证据,否则法院不予受理。虚假诉讼罪通常规制的是完全凭空捏造纠纷的行为。对于在真实基础上部分隐瞒、夸大情节的行为,一般不属于该罪处罚范围,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同时,曾祥锋律师提示:当事人应依法理性维权,准确理解法律规定,避免因对罪名理解不当或证据不足而徒增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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