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案例:擅自转让特许经营店铺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家庭经营不构成转让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a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合计900,000元;三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晚报》和《**晨报》第一版非中缝的显著位置刊登声明,并在原店铺所在地址张贴公告,以消除不良影响,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内容由法院审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b是否实施了侵害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及被告cd是否实施了帮助侵权行为。

原告主张被告b注册成立e保健养生店,被告cd路店转让给被告b,该店铺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构成商标侵权。三被告辩称,被告cd为夫妻关系,被告b为被告d母亲,被告c以家庭经营的方式经营路店,被告ce保健养生店的实际经营者,不存在转让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被告b虽是e保健养生店的登记经营者,但因被告c与被告d系夫妻关系,被告b系被告d母亲,三被告辩称被告c系店铺的实际经营者,结合三被告的亲属关系及共同的答辩意见,可以认定被告ce保健养生店的实际经营者。

被告c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店铺的行为,虽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但不构成转让行为,被告cb之间并无转让的约定,被告c也没有将案涉特许经营权转让给被告b的意思表示,被告b没有实施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cd亦未实施帮助侵权行为。原告仅以营业执照的登记信息主张被告cd将店铺转让给被告b,无事实依据。三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a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后经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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