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a图书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在《**报》刊登致歉声明;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70.20元。
法院认定:
一、作品权属情况:1.作品名称:《**》;2.作品类别:文字作品;3.发表时间:2020年9月;4.发表载体:图书;5.权利基础:授权取得;授权类型:排他,经授权独立诉讼维权;
来源:作者b与案外人c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案外人c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案外人XX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
二、侵权认定:
1.公证购买被控侵权商品的事实:原告于2022年5月6日于被告“XXX”店铺支付17.85元购买“现货价值b我对投资的思考高领资本创始人b首部作品”后,被告向原告发送包裹包括一本图书,为《**》;
2.“XXX”平台提供的销售情况:根据平台数据,被告销售“现货价值b我对投资的思考高领资本创始人b首部作品”销量395件,总销售额7,248.84元;
3.比对情况:内容与作品完全一致;正版图书与被告销售的复制品,两者在纸张的材质、装订方式、封面磨砂质感、书籍尺寸大小等方面存在差异;被告销售的复制品做工较为粗糙;
4.侵犯了著作权的哪些权能:发行权;
5.侵权行为是否已经停止:2022年7月13日下架、2022年7月14日删除商品。
三、侵权责任:
1.损失计算方法:原告未能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及被告获利,故适用法定赔偿;
2.损失计算参考因素:正版图书的知名度及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的主观过错、被控侵权书籍的销售量等情节;
3.合理开支:对于原告购买侵权复制品的取证费用17.85元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公证费发票购买方并非原告,亦无证据表明系针对本案一案产生的公证费用,且与原告自行主张的公证费金额不符,考虑到公证费用客观实际发生,酌情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律师费支付凭证,但属于客观支出费用,酌情支持;原告提供的文印费发票无法证明系因本案发生的开支,不予支持;
4.赔礼道歉:并无证据表明被告侵犯了作者享有著作权中的人身性权利,故对原告有关赔礼道歉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d电子商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图书有限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5,200元;二、驳回原告a图书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