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商平台上经营店铺销售的灯具系假冒商标权的产品,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1.6万元(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例)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牌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调查费,共计50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第***号“***”注册商标在有效期限内,在其核定范围内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可以确认被诉侵权产品为被告所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为镇流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中的镇流器属于同种商品。经比对,被告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第**号“****”注册商标构成相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害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本案中,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规模、性质、后果、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16000元,该赔偿金额已经包括原告因本案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超出上述数额的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公司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6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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