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律师-债务纠纷-民间借贷:实际借款5万元?法院按借条金额判决偿还45万元!

一、基本案情

甲与乙系朋友关系。乙因资金周转需要,自2017年起多次向甲借款。双方通过数份《借条》确认借款事实,后续乙又出具《还款计划》与《承诺书》,承诺分期偿还总计45万元借款,其中20231231日前归还20万元,20241231日前归还25万元。借款到期后,乙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乙辩称,实际借款金额仅为5万元,且已归还2万元,其余借条系受甲要求而出具,并非真实借款。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乙向甲借款过程中,多次以《借条》《还款计划》《承诺书》等形式确认借款事实及还款安排。乙虽辩称实际借款金额与书面记载不符,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乙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三、裁判结果

判决乙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甲归还借款本金45万元;判决乙以其中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的标准,向甲支付自2024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由乙负担。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五、合肥曾祥锋律师分析

书面凭证的重要性:借贷关系尤其是大额借贷,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核心要素。本案中,甲能够提供多份由乙出具的《借条》《承诺书》等,对法院认定借款事实起到了关键作用。

还款义务的确定性:借款人出具还款计划或承诺书后,即应依约履行。若未能按期还款,出借人有权要求其归还到期借款,并可就逾期部分主张利息。

“借新还旧”的法律效力:在多次借款或滚动还款过程中,双方通过后续借条、承诺书对前期借款进行汇总确认的,该确认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借款人如主张实际借款金额与书面记载不符,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逾期利息的合理主张:在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况下,出借人可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主张逾期利息。本案中,法院支持了按年利率3.45%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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