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对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免责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a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停运损失**元。

法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次事故由b承担事故全部责任,a无责任,该责任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a作为本次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关于停运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之规定,a驾驶网约车为业,事故造成其车辆受损维修,维修期间确导致其营运损失,b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应对a的营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故某支公司主张的免赔事由成立的问题。其次,关于商业三者险是否免责的问题。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的情况下,可以由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自行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某支公司提交电子投保操作步骤示范视频主张投保人投保签字确认前必须先强制阅读投保单内容、浏览商业险条款内容、免责事项说明书后方可签字签订并进行实名缴费,应认为其已履行提示义务,而b亦通过电子签名确认保险人已向其提供了保险合同并就免责条款予以明确说明。因此,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某支公司主张商业三者险免责的抗辩意见成立。综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某支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某支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因某支公司的免责抗辩成立,故a的停运损失应由b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停运损失金额。对于停运时间,a将受损车辆送至有相关资质的公司进行维修,该司出具了结算工单显示维修天数为**日,该维修时长在合理期间之内,且在此过程中,亦有保险公司参与定损及理赔流程,b抗辩维修时间过长,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于标准,虽a提交了其部分运营收入,但未能举证证明受损车辆的运营成本和平均利润等,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收入达到某省道路运输业年平均工资水平,故综合考虑本地区同行业平均营运收益水平、运营成本、收入的不稳定性等因素,本院酌情按300/天的标准计算停运损失。经计算,b应向a赔偿营运损失***元,对a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一、被告b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a停运损失*****元;二、驳回原告a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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