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甲入职某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后于2025年3月转岗为项目负责人,负责特定招生收费工作。2025年3月至8月期间,甲利用其负责收费的职务便利,在招收学员后,要求学员将学费共计人民币36.28万元支付至其个人微信、支付宝等账户,而非公司账户。甲随即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其个人贷款。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单位营业执照及劳动合同、涉案款项统计表、相关电子支付记录截图、银行流水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系列法律文书等。
三、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甲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达36.28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提出的从轻、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甲退赔被害单位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六万二千八百元。
四、合肥曾祥锋律师分析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核心在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权力或方便条件,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本案中,甲作为项目负责人,经手学费收取,其将本应入公司账户的学费转入个人账户并挥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一般为人民币六万元。甲侵占36.28万元,远超此标准,故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甲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被认定为自首。同时,在诉讼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这两项法定从宽情节,是法院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判处刑罚的重要依据。这体现了刑法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犯罪人主动归案、真诚悔罪。
职务侵占罪的法律后果不仅包括人身自由刑(有期徒刑)和财产刑(罚金),还包括对违法所得的追缴或责令退赔。本案判决中,既对甲判处了监禁和罚金,也明确责令其退赔被害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旨在最大限度地挽回企业损失,维护经济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