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律师-侵权纠纷-人身伤害案:店内倾倒液体致人摔伤,责任由谁承担?

案件背景

甲系某足道馆的经营者,其员工于某日在店旁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倾倒一桶不明液体,并用工具将液体扫至四周。六日后,乙(一名药店经营者)在路过该区域时滑倒受伤,经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并构成十级伤残。乙遂将甲经营的足道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争议焦点

甲的员工倾倒液体的行为与乙摔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该区域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乙自行委托司法鉴定的结论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查明,甲的员工倾倒液体后,该液体在天气变化下形成隐蔽危险源。事故发生时,包括乙在内的多人相继在同一位置滑倒,结合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甲的过错行为与乙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甲虽辩称液体倾倒时间与摔伤相隔6日,但未能证明其间有其他因素介入。关于物业公司责任,法院认为物业已履行日常管理义务,且倾倒行为系甲单方实施,物业无法预先知晓,故不承担责任。对于乙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法院在庭审中已向甲释明可申请重新鉴定,但甲明确表示不申请,视为对权利的处分,鉴定结论应予采信。一审判决甲赔偿乙各项损失12万余元。

甲上诉称:倾倒液体与摔伤间隔较长,乙未及时鉴定液体成分;物业公司应承担管理不善责任;证人未出庭,证言不应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甲将不明液体倾倒在公共区域,人为制造持续危险状态,该危险在雨后导致多人连续摔倒,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对隐蔽性危险源无法即时发现,事后已及时清理现场,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责任。甲在一审中放弃重新鉴定权利,二审再提异议缺乏依据。

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肥曾祥锋律师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256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甲的员工倾倒液体后未清理,导致他人摔伤,甲作为经营者应承担责任。

民事诉讼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本案通过监控、多人连续摔倒等证据,已能认定损害与倾倒行为关联,甲无法反证即可推定其过错。

物业公司对公共区域的安全保障义务限于合理范围。对于突发性、隐蔽性风险,如无法预见或及时排查,且事后已应急处理,则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

经营者应规范处理垃圾、杂物,避免在公共区域遗留安全隐患;行人遇类似损伤应注意保留监控、证人等证据,及时维权;物业公司应加强巡查与提示,履行合理管理职责。各方均需增强公共安全意识,共建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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