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律师-取保候审-妨害药品管理罪:网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减肥产品获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甲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23年下半年起,明知“XX”等产品系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非正规注射剂类减肥产品,仍通过淘宝、抖音、微信等网络平台对外进行销售,销售金额累计约人民币5万元。其中,20257日,甲通过微信向一名买家销售了一盒“XX”,售价108元。后公安机关从买家处查获该产品,经检验,产品中检出司美格鲁肽成分。经相关部门认定,该产品属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

二、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此外,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甲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甲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在诉讼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审理阶段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表现出一定的悔罪态度。综合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法院认为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甲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中已预缴五千元,剩余九万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追缴;对查获的涉案药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手机、电脑等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合肥曾祥锋律师分析

本案核心在于涉案产品被依法认定为“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的研制、生产、进口、销售等各个环节都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任何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而生产、销售的产品,即使宣称具有减肥等功效,也属于法律禁止的非法药品。销售此类产品,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对消费者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入罪条件之一是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并不要求实际造成损害结果。本案中,涉案注射剂含有司美格鲁肽等处方药成分,通过网络渠道随意销售给不特定的消费者,其使用方法、剂量、禁忌症等均缺乏专业指导和监管,这种不可控的风险本身即被法律评价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被告人利用淘宝、抖音、微信等互联网平台进行销售,手段隐蔽、传播速度快。本案警示所有网络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资质,严格审查所售商品的性质和来源,不得销售法律明令禁止的商品。平台也应履行监管责任,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环境和消费者的用药安全。

本案中,被告人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审理阶段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这些行为均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体现了其悔罪态度,是法院最终对其判处缓刑的重要考量因素。这表明,在犯罪后积极认罪悔罪、弥补损失,能够获得法律上的从轻评价。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