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其做木工活留下的射钉器改装成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用于打鸟获刑(非法制造枪支罪缓刑案例)
案由: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被告人g在其家中通过在射钉器上焊接钢管、切割卡口、安装红外瞄准器的方式,将其做木工活留下的射钉器改装成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用于打鸟。
2021年12月10日,被告人g到派出所交代了其改装枪支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告人g改装的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g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g犯罪的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g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可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自愿签署具结书,能够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宽处罚。扣押在案的射钉枪改装枪支一支,射钉弹140发,钢珠一袋系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g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二、对扣押在案的射钉枪改装枪支一支,射钉弹140发,钢珠一袋予以没收,由扣押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