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拳打被害人右眼眶一拳致二级轻伤被判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故意伤害罪案例)

案由故意伤害

公诉机关指控,202242110时许,被告人h与被害人i厂因工作问题发生口角,双方互相谩骂,进而引发厮打。h用右脚踹了i腹部一脚,并用拳头击打i头部、身体。i用拳头和安全帽击打h,二人互相推搡、抓扯对方。追打中h用右拳打了i右眼眶一拳。

2022616日,经鉴定,被鉴定人i右眼眶上壁、下壁及内侧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h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h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h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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