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进货便利先后10次盗窃某市场摊位现金不超过1500元获刑(盗窃罪案例)

案由盗窃

公诉机关指控:202112月至20221月期间,被告人pXX市场XX号摊位内,利用进货便利,趁摊位内人员不备之际,先后十次盗窃被害人q置于摊位抽屉内的现金。

被告人p自述,其于20211231日、202215日、9日、12日、14日、16日分别盗窃100元(单位:人民币,下同)、200元、120元、150元、100元及200元;202112月的另四次盗窃金额分别为50元至200元不等;盗窃总金额不超过1,500元。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p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p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退赔的钱款发还被害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