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租赁小区商业物业从事舞蹈培训未依约支付物业费,法院判决支持物业公司诉求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b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c立即向原告b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761.76元、代收电费471.79元、电损31.16元,总计2264.71

法院认为,被告租赁案涉物业,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双方形成物业合同关系,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并代垫电费,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关费用,逾期未付,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物业费及电费、电损,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诉讼请求,系当事人处置民事权利的有效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公司支付20221月至2022610日的商业物业服务费1761.76元;二、限被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公司支付代收电费471.79元、电损31.16元,共计502.95元。


相关文章